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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藐視離婚協議,後果很嚴重!

发表于2014-08-27
标签:出售 住房 出售房屋 法院 合同 

 離婚時男女雙方協議共同房產不得私自出售男子卻違約私自出售房屋女方得知後將前夫及第三者壹起訴上法庭要求確認前夫與第三者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江某與曹某婚後育有壹女小櫻。2010年4月江某與曹某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孩子由女方曹某撫養男方江某每月給孩子生活費600元;位於某市某小區的住房壹套歸女方曹某但暫不過戶到女方名下待孩子18周歲後由女方與男方共同將此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過戶前此房若有買賣必須經男女雙方共同同意買賣利益所得全部歸孩子由女方保管。

   2012年7月江某未經曹某同意私自將該住房以3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胡某。同年8月胡某辦理了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此後曹某才得知該房產已被買賣交易。曹某認為江某與胡某交易該套房產的行為不合法胡某受讓此房屋的行為並非善意取得據此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江某與胡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審理結果】

  近日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江某與胡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江某須將該房產及相關手續變更登記在婚生女小櫻名下為了便於案件的實際履行胡某與江某共同承擔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義務。
【宏力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
1、違背離婚協議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2、胡某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此案中,江某違反約定未經曹某同意私自轉讓房產其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胡某是否構成善意取得首先,江某轉讓此套房產的權是受到限制的江某私自買賣已經沒有權的房屋明顯存在損害曹某和小櫻合法權益的主觀惡意。而胡某與江某早就認識了解其婚姻情況對於江某準備出賣的房屋應當知道是屬於江某與曹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倆人離婚時對該房屋如何處置、該房屋的產權是否存在爭議等基本信息胡某作為買受人應當謹慎了解和詢問相關當事人但是胡某卻與江某及其現在的妻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導致沒有全部房屋權的江某私自處分了房屋。因此胡某不屬於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人。

发表于2014-08-27

離婚時一人一半就行了,或者現金付給另外一方

发表于2014-08-27

離婚時一人一半就行了啊

发表于2014-08-27

離婚時很可怕的,總是牽連到財產的問題

发表于2014-08-27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08-27 15:46:16写道:
4楼

離婚時很可怕的,總是牽連到財產的問題

其實離婚不能說是離婚,應該說成是財產的分割協議

发表于2014-08-27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08-27 15:46:16写道:
4楼

離婚時很可怕的,總是牽連到財產的問題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08-27 15:47:05写道:
5楼

其實離婚不能說是離婚,應該說成是財產的分割協議

 說到財產就會激起更大的矛盾

发表于2014-08-27

房產可以有兩個人的名字嗎?

发表于2014-08-27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08-27 15:52:54写道:
7楼

房產可以有兩個人的名字嗎?

 可以的啊

发表于2014-08-27

藐視離婚協議就是藐視法律尊嚴

发表于2014-08-27

31萬看當初買房的時候各自付的幾成然後再份就好了,要是子女歸女方養的話,男的就要另外提供撫養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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